EB-5诈骗 · 投资款追讨 · 区域中心纠纷

EB-5区域中心: 投资款追讨

项目一直没动静,账目看不懂,中心只让您再等等,要求退款又被拒绝。我们先把投资文件、资金去向和您的移民时间线放在一起看,再判断能向谁主张什么,同时不让移民期限被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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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律所提供的历史数据;案件结果因事实与法律而异,过往结果不代表未来。

您是不是遇到了这些情况

01

项目迟迟不动工,中心只说再等等

投资几年了,工地没有进展,或者项目早就停了。每次问,得到的回答都是在等贷款、等许可,您想知道钱到底在哪里。

02

看不到资金去向

您的投资款进了哪个账户、转给了谁、用在了哪里,中心不肯给明细。您想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这些信息。

03

销售时说的和文件写的对不上

介绍项目的人说过保证绿卡、保本,或者说随时可以退款,但认购协议和私募备忘录里没有这些内容,或者写的正好相反。

04

区域中心被移民局终止,或有人被政府起诉

您收到移民局的通知,说您投资的区域中心或项目被终止了。您担心身份,也担心钱,不确定该先做哪一件事。

05

I-829期限快到了,项目却出了问题

您已经拿到条件绿卡,离两年期限越来越近,但项目没有按计划创造就业,或者钱已经被挪作他用。打官司和递交I-829两件事怎么配合,您没有把握。

06

对方让您再交钱,才肯处理

对方要求追加费用、重新投资或签新的文件,才答应继续处理或退款。您不确定这样做会不会让情况更糟。

我们在EB-5纠纷中处理的事项

我们处理投资款追讨这一部分。移民申请本身由您的移民律师负责,我们和他们对接时间线,并在和解前核对条款对移民案件的影响。

01

审阅投资文件

认购协议、有限合伙协议、私募备忘录、商业计划书、托管协议和各种补充协议,逐份对照销售时的说法,并找出仲裁、管辖地和法律适用条款。

02

追查资金去向

整理转账记录,向区域中心索取其向移民局提交的年度报告和资金账户信息,必要时请会计师追踪资金,判断钱是否被挪作他用或收了未披露的费用。

03

律师函与谈判

向区域中心、开发商或相关方发出书面要求,谈退款、分期返还或其他解决办法,也可以安排调解。很多案子先从这一步开始。

04

欺诈和违约的诉讼或仲裁

针对区域中心、开发商、销售推广人和中介,主张欺诈、虚假陈述、违反信义义务和违约,按投资文件的约定在法院或仲裁庭进行。

05

证券法主张

EB-5份额通常属于证券。我们评估联邦证券法和加州公司法下的主张,包括因销售中的虚假陈述而要求撤销交易、退还投资款。

06

与移民律师协调时间线

把I-829截止日、移民局通知的回复期限和诉讼节点排在同一张时间表上,和您的移民律师确认每一步,和解条款先过移民角度的审查再签。

07

多名投资人和政府案件

同一个项目常有多位投资人。我们评估是否适合一起行动,也看SEC或其他机构是否已经介入,以及您的主张要不要走接管人或其他程序。

08

跨境送达与执行评估

对方在中国、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先看管辖、送达途径,以及判决或仲裁裁决到最后能不能执行,再决定在哪里、对谁提出主张。

EB-5投资纠纷的几条关键规则

以下是一般规则。适用哪一条,要看您什么时候投资、签了什么文件、移民申请走到哪一步。

  1. 项目失败,不等于诈骗:EB-5要求资金处于风险之中。依移民法的定义,附有保证回报或合同上回购、赎回权利的投资,一般不算符合要求的资本。所以单看项目赔了或没完工,不足以构成欺诈。要追回投资款,通常要证明有虚假陈述、隐瞒、挪用资金或违反合同、违反信义义务。
  2. 2022年改革法给了投资人哪些权利:《EB-5改革与诚信法》(2022年3月15日生效)规定:新商业企业须把每位投资人的资金放在单独账户里,由独立的基金管理人联署账户并核对每笔支出,并定期向投资人提供账户信息;投资人提出要求后,区域中心须在30天内提供其向移民局提交的年度报告;移民局可以因证券法违规或虚假陈述暂停或终止区域中心。这些规则主要约束区域中心并由移民局执行,条文本身没有写明您可以据此直接要回钱,追款仍要靠欺诈、违约、证券法等诉讼理由。哪些规则适用于您的投资,要看投资和递交申请的时间。
  3. 证券法主张及其期限:改革法明确,美国对区域中心及其关联方销售证券的行为有管辖权。联邦证券欺诈(Rule 10b-5)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发现事实后2年、违法行为后5年(28 U.S.C. § 1658(b))。加州公司法第25501条允许因销售中的虚假陈述请求撤销交易,期限依第25506(b)条,是违法行为后5年或发现后2年,以先到者为准。5年的上限一般不因您没发现而延长。
  4. 欺诈、违约和违反信义义务的期限:加州的欺诈索赔期限一般是3年,从发现欺诈事实时起算(《民事诉讼法》第338(d)条);书面合同一般是4年(第337条);违反信义义务一般是4年,以欺诈为基础的通常是3年(第343条、第338(d)条)。从哪天起算,要看您什么时候发现或本应发现问题,不要凭感觉判断自己还来得及。
  5. 仲裁、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EB-5的认购协议和合伙协议常写明争议要仲裁,或到特定州、特定国家的法院,并适用该地的法律。这些条款决定案子在哪里打,也会影响期限和可主张的内容。对方在中国大陆的,送达一般要走海牙送达公约的途径,所需时间较长。所以我们第一步就读这些条款。
  6. I-829期限不会因为官司暂停:条件绿卡持有人须在条件居留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递交I-829(8 CFR 216.6),逾期只有在有正当理由且情况特殊时,移民局才可能接受。递交时要证明您善意地投入了资金,并在两年期间持续保持这笔投资。起诉不会让这个期限暂停,所以要和移民律师一起把时间排好。
  7. 区域中心被终止后的善意投资人保护:区域中心被终止时,善意投资人已获批的I-526E和条件居留一般继续有效,但自移民局通知起算的180天内,要让项目关联到获批的区域中心,或另做符合要求的投资,否则会被终止。优先日期可以保留。移民局还可以把投资人从第三方索赔中追回的款项认定为投资人的资本。知情参与了导致终止的行为的人不受保护。如果对方提出在案件解决前先把钱退给您,请先问移民律师,因为拿回资金可能影响您的案子。

EB-5追讨案件在我们这里怎么进行

01

初步沟通

电话或微信了解您什么时候投资、投了多少、项目现状,I-526E和I-829走到哪一步,有没有人给过您退款或保证的承诺。我们说明收费方式,您决定后再签委托协议。

02

收集文件,查清资金去向

收集认购协议、合伙协议、私募备忘录、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翻译成英文并按时间线整理,向区域中心索取年度报告和账户信息,同时和您的移民律师确认所有移民期限。

03

确定主张和对象,发出律师函

判断可以主张什么、向谁主张,先发出书面要求并谈判,双方愿意的话安排调解。同时核对对方有没有偿付能力。

04

起诉或仲裁

谈不拢,或者资金正在被转移,就按投资文件的约定起诉或申请仲裁,必要时请求保全资产。我们跟踪每个期限,每两周书面更新一次进展,I-829等移民节点一并列入。

05

和解或开庭,之后执行

和解条款写明付款金额和时间、是否涉及退还投资款。这些条款签字前要先过移民角度的审查。谈不成的案件,按开庭审理的标准准备,判决或裁决之后协助执行。

收费方式

按小时计费

适合走向不确定、可能要长期诉讼或仲裁的案件。费率和预估费用事先书面告知,每月寄送列明工作内容的账单。

按阶段固定收费

适合范围清楚的工作,例如审阅投资文件、起草律师函、起草起诉状或某一项动议。每个阶段的费用事先写进委托协议。

  • 收费方式、费率和工作范围在签署委托协议前书面确认,签约前您可以逐条询问。
  • 法院费用、仲裁费、送达费(含海外送达)、会计师追踪资金的费用、翻译公证等第三方费用通常另计,事先说明。
  • 能否追回投资款无法保证,律师费能否由对方承担,取决于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无法事先承诺。

常见问题

以下内容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联系凌图律师事务所:415‑547‑9999,微信 lingt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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