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RFE后获批
按EB-1C标准独立重建证据
EB-1C跨国高管移民,RFE三项质疑一次回复后获批
背景
W先生此前持L-1A身份在美经营公司,公司步入正轨后,进一步申请EB-1C跨国高管移民,寻求绿卡身份。
难点
- EB-1C是移民类别,审核标准本来就高于L-1A等非移民类别:同一家公司、同一位高管,L-1A续签时已被认可的证据组合,也未必能直接满足EB-1C的终局性认定标准,即"高管身份需在当下即已成立"。
- "Ability to Pay"(支付薪资能力)证据需要覆盖优先日之后的时间段:本案优先日为2026年2月,当时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数据还没有出来,之前年度的报税材料覆盖不到优先日之后,USCIS照例发出RFE,要求补充最新一期的财务证据。
策略
- 按EB-1C终局性认定的标准,逐项重新构建证据,不直接沿用L-1A材料的写法。
- 重新撰写美方CEO职位的详细职责说明,逐项列出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分配,突出决策权、监督权等行政管理要素。
- 补充境外雇主出具的任职证明文件,写明任职起止时间和管理/执行职责细节,与美方职位衔接起来。
- 补充覆盖优先日之后的最新财务材料,证明公司有能力持续支付薪资。
- 统一整理证据清单和翻译认证文件,理顺回复材料的结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交。
案件时间线
| 时间 | 进展 |
|---|---|
| 2026年2月12日 | I-140申请提交(加急审理) |
| 2026年4月13日 | 收到RFE,就美方职位、境外经历及支付能力要求补充证据 |
| 2026年6月10日 | 完成证据补充回复 |
| 2026年8月13日 | 获批 |
结语
L-1A和EB-1C都要认定"高管",但审核标准不一样。同一家公司、同一位高管,申请EB-1C时仍要重新完整论证高管身份和支付能力。W先生的材料按EB-1C的举证标准重新准备,RFE一次回复就获批了。
结果
美方职位、境外经历、支付能力三项RFE质疑一次回复,EB-1C(I-140)获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