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移民/L-1 跨国公司调派/EB-1C跨国高管移民,RFE三项质疑一次回复后获批
三重RFE后获批

按EB-1C标准独立重建证据

EB-1C跨国高管移民,RFE三项质疑一次回复后获批

背景

W先生此前持L-1A身份在美经营公司,公司步入正轨后,进一步申请EB-1C跨国高管移民,寻求绿卡身份。

难点

  • EB-1C是移民类别,审核标准本来就高于L-1A等非移民类别:同一家公司、同一位高管,L-1A续签时已被认可的证据组合,也未必能直接满足EB-1C的终局性认定标准,即"高管身份需在当下即已成立"。
  • "Ability to Pay"(支付薪资能力)证据需要覆盖优先日之后的时间段:本案优先日为2026年2月,当时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数据还没有出来,之前年度的报税材料覆盖不到优先日之后,USCIS照例发出RFE,要求补充最新一期的财务证据。

策略

  • 按EB-1C终局性认定的标准,逐项重新构建证据,不直接沿用L-1A材料的写法。
  • 重新撰写美方CEO职位的详细职责说明,逐项列出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分配,突出决策权、监督权等行政管理要素。
  • 补充境外雇主出具的任职证明文件,写明任职起止时间和管理/执行职责细节,与美方职位衔接起来。
  • 补充覆盖优先日之后的最新财务材料,证明公司有能力持续支付薪资。
  • 统一整理证据清单和翻译认证文件,理顺回复材料的结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交。

案件时间线

时间 进展
2026年2月12日 I-140申请提交(加急审理)
2026年4月13日 收到RFE,就美方职位、境外经历及支付能力要求补充证据
2026年6月10日 完成证据补充回复
2026年8月13日 获批

结语

L-1A和EB-1C都要认定"高管",但审核标准不一样。同一家公司、同一位高管,申请EB-1C时仍要重新完整论证高管身份和支付能力。W先生的材料按EB-1C的举证标准重新准备,RFE一次回复就获批了。

结果

美方职位、境外经历、支付能力三项RFE质疑一次回复,EB-1C(I-140)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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